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专设的环境保护领导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1974年5月成立。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关于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

(2)组织拟定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标准和经济技术政策;

(3)组织制定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其执行;

(4)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

(5)组织和协调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事业,积极推广国内外保护环境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6)指导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工作;

(7)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小组设置有办公室。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1973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加入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理事会58个理事国之一。

1982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撤销,其办公室并入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