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综合性的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生效。

中国大陆海岸线有18000多公里(不含岛屿岸线),海域辽阔,岛屿众多,陆架宽广,资源丰富。随着海洋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强海洋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维护国家权益。《海洋环境保护法》综合考虑了各种海洋条件的要求,对于目前污染海洋环境的各种活动都从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于1974年批准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为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提供了初步基础。中国在起草的过程中注意到了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惯例。

《海洋环境保护法》共8章48条,主要内容有:

关于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和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在中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

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国家海洋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分工负责管理。

关于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规定建造港口、油码头和兴建入海河口水利工程等必须采取保护水产资源的措施,防止石油和废弃物污染。

关于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规定爆破、勘探、钻井、试油、输油等作业都应当有“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的有效措施”。

关于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规定“沿海单位向海洋排放各种有害物质”,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

关于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规定“禁止任何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对各类油轮、非油轮、核动力船舶、载运有毒或含腐蚀性货物或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等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规定“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须经申请领取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关于法律责任,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以予以警告或者罚款。”“凡违反本法,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