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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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系氏族社会(见母系氏族制)及父系氏族社会(见父系氏族制)早期存在于舅甥之间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在母系氏族制时期,氏族是一个经济单位,舅舅是甥儿甥女最亲的男性长辈,他与姐妹一道承担抚育下一代的责任,年迈以后由甥儿甥女供养,职位(酋长、祭师等)和个人财产也由甥儿甥女继承。进入父系氏族制时期以后,仍有舅权的残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云南宁蒗县永宁一带的纳西族,所处社会虽然已是封建领主制,但子女仍由母亲和舅舅共同抚育,保留着舅权;四川凉山彝族处于奴隶社会时,仍有舅权的浓厚残余,若有谁打人致死,除向死者家支赔偿命金,还须对死者的舅舅另纳命金之半。在苗、瑶、壮、侗、景颇、傈僳等族以及某些汉族地区,也存在过舅权。如在贵州省部分苗族中,舅父之子有优先娶姑姑女儿的权利,如女方不同意,必须付给舅舅一笔“舅爷钱”,方可外嫁。在国外,公元初年,日耳曼人中的舅甥关系比父子关系还亲密。至今,舅权在非洲一些地方还存在。非洲南部的班图人有舅甥共居制,即外甥达到一定年龄就离开父母,迁居舅父家,并继承舅业。舅权在母系社会里从属于母权,在父系社会里只是母系氏族制的残留,并不独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