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之于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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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利用缴获敌方的物资补充自己。是军队战时供应方式之一。它可以及时补充作战消耗,节省运力,减轻后方供应的困难,有时还可从中获得军事、技术等情报,历来为兵家所重视。中国古代军事学家孙武曾有“因粮于敌”的论述,并指出:“……食敌一钟,当吾二十钟;秆一石,当吾二十石。”(《孙子兵法·作战篇》)说明了取之于敌的优越性。现代战争,物资需要量大,品种多,规格、质量要求严;同时作战双方武器装备型号不同,缴获物资的完好率低,军队作战必须以后方供应为主。但是,取之于敌仍是一种必要的辅助方式。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武器装备主要靠取之于敌。仅在解放战争中,就缴获和利用国民党军队的各种火炮5万余门,炮弹550多万发,各种枪348万余支(挺),子弹5亿多万发,汽车2万余辆,以及大量粮食、被服等。中国人民解放军规定了一切缴获要归公,统一分配缴获物资,不没收俘虏私人财物等原则,保证了缴获物资的充分利用,体现了人民军队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