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基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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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一级的国家政权机关直接管理或与群众自治性组织相结合共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公共事务的社会活动。亦指对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发生最直接联系的基础性社会体系实行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等管理职能的各种社会活动。

社会基层管理的主体

随着人类社会活动不断深化,经济走向现代化,特别是政治制度的进步和群众文化素养的提高,社会基层管理的主体逐渐由单一的基层国家政权组织变为基层的国家政权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基层管理的两种主体处于不同的层次,但都具有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的管理职能。它们构成了管理基层行政区和基层社区公共事务的一个完整的过程。在实际管理基层社会的过程中,两种主体所面临的管理对象有所不同。基层国家政权机关侧重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基本公共事务,主要有本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基本社会领域中带方向性的重要事务,或与国家大政方针有紧密联系的、直接关系到国家整体利益的个别事务。基层国家政权机关的管理活动受上级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管理与本社区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最直接的各项具体的公共事务。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层次低于基层国家政权机关。它受国家政权机关的指导,是对基层政权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的协助和补充。

方式和手段

基层政权机关管理社会基层公共事务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有:

(1)行政命令;

(2)政策指导;

(3)法律规范

(4)经济计划。群众自治组织管理社会基层公共事务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

(1)群众自治。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由本居住地或本社区范围内的群众自愿组成团体,参与管理本居住地或本社区的公共事务,调解各种矛盾,协调各种关系,商定公共事务,办理公益事业。它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和政策指导,群众必须组织起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活动;代表公共利益和表达群众的意志;实现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

(2)直接民主。基层群众不经过任何中间途径和不采取任何间接方式,有组织地参与本地政务及其他公共事务,自主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具体表现在:根据个人的意愿直接选举群众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和基层政权中的公职人员,就本地区的政务和其他公共事务向基层政权机关、群众自治组织直接反映意见等。

西方的社会基层管理

西方国家对基层社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实行“地方自治”的基层国家政权机关进行。基层国家政权机关由议事机构和办事机构两部分组成,实行选举与罢免、制衡与监督、群众直接议政的制度。它对本地公共事务的管理有较大的自主权,如有权决定征税和举债、选举议员和公职人员、任免官员、兴办公益事业、制订适用于本地的规章等。它与上级国家政权机关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美国有乡、区、市、镇、村、自治镇政权机关,以及为行使特别职权而设立的特别区政权机关或专区政权机关;日本有市、町、村政权机关。西方国家群众自治组织的成立和活动,一般不受政府的行政干预和财政资助。它独立管理所在社区内某一领域的公共事务,代表群众的利益,反映群众的呼声

中国历史上的社会基层管理

中国自秦至清的历代封建王朝大都把县级以下的乡政权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王朝的政权机构委派乡级小吏负责课税、徭役、社会治安等基层政务,在乡以下建立严密的、多层次的群众自治组织体系,以辅助乡政权进行基层社会管理。秦代设亭、里,唐代设里、村、保。元代规定“社”为掌理地方自治事务的自治组织,与办理基层政务的里分开。明代在基层政权组织之下,出现了职能单一的民间自治团体(教化组织、救济组织、祭祀组织),负责管理基层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公共事务。以上各种组织主要负责办学校、设义仓、兴水利、植树木、垦荒地、倡副业、调解民事纠纷等民间事务,同时协助办理乡政,由官府指定乡民(多为地主豪绅)总管。历代没有独立从事社会基层管理的群众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基层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社会基层管理是通过由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保护的各种代表基层人民群众利益的管理主体实现的。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共同组成了社会基层管理体系。基层政权机关,在城市地区是指那些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地区是指乡、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农村居民集中、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较多的集镇设立的镇人民代表大会和镇人民政府。基层政权机关是实现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民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纽带,是国家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点。这主要表现在基层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行政机关(人民政府)的职权上:前者是在基层行政区内,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规划本地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实行领导和监督,有权改变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后者是执行基层权力机关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建设事业和行政事务,任免、培训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按宪法规定在城市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在农村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它们是中国城乡居民在共产党和国家的统一指导和帮助下,通过民主的方式组织起来的。它依靠群众自己的力量解决本区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学习等各方面的问题,特别是解决政府无法处理而又事关群众利益的公共事务,并增强居民间的相互团结,协助基层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真正行使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职权是: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政策、法令、决议和计划;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领导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保证国家下达给本村的各项计划的完成;领导村民制定和执行村民公约;领导本村民政、治保、调解、计划生育土地利用、文教卫生等工作;负责督促产品征购、派购和税收工作。承办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领导村民小组工作;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居民委员会具有与村民委员会类似的职权,一些居民委员会承担了更多的适应城市需要的社会事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接受基层政权组织的指导。

许多地区的基层政权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民政基层单位建立起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网络体系,内容主要有 5个方面:

(1)因地制宜创办以安排残疾人员为主的社会福利企业和各种扶贫、“扶优”经济实体;

(2)建立为老人、儿童、残疾人(包括精神病人)服务的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优抚对象服务中心、五保户供养中心、救灾救济中心,以及其他社会保障设施;

(3)建立有关丧葬嫁娶改革、退伍退休安置、军地两用人才介绍和推荐等方面的社会服务组织与设施;

(4)在群众中开展对鳏、寡、孤、独、残疾者的包户服务活动和其他精神文明活动;

(5)建立多种类型的互助储金会、社会福利基金会和社会保障基金会等。这些都是具有长远生命力的社会基层管理工作。它是充分发挥基层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应尽义务相统一的精神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