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长统(1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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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末期思想家。字公理,山阳高平(今山东邹县)人。博学,善文辞,敢于讽刺时政,批评传统思想,时人称为“狂”。官尚书郎,曾参与丞相曹操主持的军务。著有《昌言》34篇,已散佚,部分保存于《后汉书·仲长统传》、《群书治要》以及《齐民要术》等书中。

仲长统在政治思想方面,与当时流行的神权政治理论相对立,提出人事为本,天道为末,国家兴亡和社会治乱取决于“人事”,而不在于“天道”,主张废除三公(太尉、司徒、司空)联合执政体制,恢复西汉时实行的丞相执政制度,认为“任一人则政专,任数人则相倚。政专则和谐,相倚则违戾”。他对于外戚擅权尤加谴责,提出人君不可与掌权的大臣结为婚姻关系,已经结为婚姻关系者,就不要任用他掌权执政。

仲长统在法制问题上有以下主要观点:

(1)因时势决定法律,繁简宽猛相济。他虽然持儒家“德主刑辅”观点,强调德教是“人君之常任”,而“刑罚为之佐助”;但并不反对使用重刑。他主张“繁简唯时,宽猛相济”,当“奸宄成群”,非严刑峻法不足以“破其党”时,则必须使用重刑。法律之繁简、轻重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而变化。

(2)“治”、“乱”在于用法者。他认为,国家“治”、“乱”,不在于“法制”的不同,而在于统治者执行“法制”的好坏。“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小人用法制而至于乱。均是一法制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乱,行之不同也”。

(3)恢复肉刑有利于惩罚“中罪”。西汉文帝十三年(前 167)下诏废肉刑,以髡、笞代替黥、劓、刖。此后,时有人提出恢复肉刑,东汉末期甚至开展争论。仲长统也主张恢复肉刑。他认为在死刑和髡、笞刑之间增设肉刑,有利于惩罚“中罪”。因为对“中罪”杀之则太重,髡之则太轻,如果没有与“中罪”相适应的肉刑,必然造成执法上的混乱,使刑罚“轻重无品”,罪与罚“名实不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