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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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的;

(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

(三)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四)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主旨

本条共一款四项,是关于违反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规定和燃油供受作业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是违反了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的用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用于核对船舶污染物的处置量和产生量是否相符,以判断船舶是否存在污染物去向不明的现象;二是用于证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三是用于证明船舶确实已将污染物交由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接收处理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如未被妥善保存,将被视为船舶存在污染物去向不明、或者污染物处置未按照规定进行的违法嫌疑,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本条有关燃油供受作业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

(一)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

(二)未按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所供燃油样品

(一)和(二)均属于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将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提供给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应当是船舶燃油供应活动的真实反映和记录。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这是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燃油供受单证是证明船舶使用燃油数量,计算和判断船舶是否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依据。燃油样品是判断燃油的种类、质量及污染性质的直接依据,对于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具有主要作用。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或者保存期限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时限要求,不利于海事管理机构实行有效的船舶污染监督管理,也是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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