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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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启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是针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义务行为作出的。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条例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船舶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会造成巨大的有形或无形损害,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是不可估量的。应急预案的制定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能够有组织、有计划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船舶污染。在发生污染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是预案制定单位的一项重要义务,如果违背此项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包括罚款和扣留船员适任证书两种。对于法律责任的各承担主体,根据本条规定,应当采取并罚的方式,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因责任承担主体的身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单位主体,应当追究其管理责任,适用罚款的处罚形式,罚款数额幅度相对较高;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分别追究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适用罚款处罚,但考虑到个体的承受能力,罚款的数额幅度相对单位主体较低;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为船员,应当在罚款同时,适用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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