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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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其接收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进行装卸、过驳作业。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逾期未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应当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缴未缴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是针对违反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作出的。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在我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一项关于油污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而实现该原则的有效途径即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金的足额缴纳是基金制度得以运转的先决条件,也是是接收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一项强制义务。如果违反了此项义务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并未采取行政处罚形式,而是采取了行政强制的方式。首先,对于应缴不缴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期限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基金数额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次,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停业的强制措施,即停止其接收油类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此外,为了督促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按时缴纳基金,本条还设定了惩罚性的滞纳金条款。滞纳金与罚款的性质不同,并非行政处罚,而是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对于拒不缴纳滞纳金的,应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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