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应该由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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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定性处理的案件,不能个别人主观臆断决定,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审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一般案件,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论不大、处理难度小的案件,由统计检查机构的全体办案人员采取适当形式,经过讨论研究,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报本局领导批准执行。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和较大复杂案件,一般由统计检查机构负责人或办案人员向本局局务会汇报,主管领导应及时召开有调查组全体成员参加的会议对调查材料进行讨论。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主管领导与多数同志意见不一致时,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在审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全的,应建议案件调查组继续调查,予以增补。

  在案件审议中,应坚持这样一条原则: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定案;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凿的可以定案。

  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填写《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陕统法文10号),报主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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