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予义务诉讼的起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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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予义务诉讼的起诉规则

虽然课予义务诉讼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若干不同的亚类型诉讼,但这些诉讼同样需要遵守某些共同的起诉规则。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实务上看,除了在是否需要先经过复议程序上存在差别之外,课予义务诉讼特殊的起诉规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诉请内容须为判决行政机关为特定的行政行为。就课予义务诉讼来说,其诉讼对象只能是特定的行政行为。至于请求的是一个内容十分确定的行政行为,还是一个一般性的行政行为,则并不影响起诉的合法性。

第二,已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于课予义务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希望行政机关作出相应原行政行为,因而这类诉讼的另一起诉要件自然是在起诉之前已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但没有获得满足。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没有提出过申请,则最适宜的权利保护方式还是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作为的申请。

第三,主张自身的权益可能因为作为或拒绝作为而遭受侵害。原告必须主张自己的权益而非他人或公益受到侵害。但不管是权利还是利益,都应当是基于公当规范而存在的。最后原告所提出的权益侵害只要具有可能即可认定享有诉讼权能。

第四,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间拒绝作为或无正理由没有作出实体决定。就课予义务诉讼的起诉而言,关健要件无疑就是行政机关在相对人提出申请之后没有及时满足其要求,具体表现为拒绝作为和不作为。拒绝作为虽然体现了行政机关明确的意思表示,但由于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相对人希望得到特定行政行为的目的,因而同样能够成为课予义务诉讼的对象。

第五,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和《若干解释》第39条的规定,对于拒绝作为的课予义务诉讼,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可以在知道该拒绝作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于不作为的课予义务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后60日开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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