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交易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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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辩交易的法律环境

(1)“控辩平等对抗”传统。“控辩平等对抗”是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是指以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为中心,以法官和陪审团居于中立地位做出的裁判为基本内容的诉讼理念。正是这种中立裁判的理念使刑事被告人由被动变主动,从而可以在庭审中与控方平等地对抗,通过与控方的较量来揭示法律事实。显然,这种诉讼模式使控方因起诉条件不充分而导致败诉的风险很高,因而检方在提起诉讼之前会对败诉风险加以慎重考虑。

(2)检察官高度的自由裁量权。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权限非常广泛。他们可以对确认的罪犯不予起诉而没有力量可以限制他们;也可以在审判开始前撤回起诉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还可以凭借个人内心倾向或者借口证据不足或者检察署人手不够为由拒绝起诉。由于这种权力的存在,美国检察官与被告一方进行诉辩交易便成为轻而易举之事了。

(3)重视人权和成熟的律师制度。美国历来重视对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并为此设置了沉默权、证据开示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保护性法则,在此基础上加之美国百年来形成的成熟的辩护制度和拥有大批巧舌如簧的律师,使付出巨大努力的检察一方具有很大的诉讼风险,他们很可能因举证或者质证中的某个环节的失误,而导致本来占有的优势局面一败涂地;纵使检察一方获胜,为此个案的巨大付出也会影响其余案件的进展。因此,检方基于现实考虑,更愿意在庭前结案以规避风险逃出讼累。

(4)有限追求事实真相的正义原则。在美国司法界,长期坚持追求案件“法律事实”的司法正义原则:即司法审判不是寻求被调查的过去事件的最终真实性,而是确立一种回复过去事件可以被接受的正确的可能性。因人类自身的经验属性所决定,不可能以科学或数学的确定性来探究过去事件的真实性。因此,法官、检察官均会在某种程度上放弃对案件绝对真实的探究,这给诉辩交易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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