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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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1.第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而引起。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赋予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依法上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实施了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诉行为,就会引起第二审程序。上诉必须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如果第一审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则当事人无权上诉。即使上诉也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2.第二审程序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由于第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发生,因而原审人民法院不能对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又由于当事人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不能越级上诉,因而除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都不能对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因此,对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的,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3.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得提起上诉。两审终审是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行政案件的审判当然也不例外。尽管当事人对终审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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