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解释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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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解释权的相关规定

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至今尚未就税收法律进行过解释,特别是中国税收立法权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外,主要由国务院依法行使,多数税法解释都由国务院以文件形式公布。从广义和本质上理解,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外,其他国家机关无论实施税收立法行为,还是对税法进行解释,其所行使权力都应当属于税收立法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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