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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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凡是未经复议,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行政法律管辖所指向的对象来确定管辖法院。《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三种特殊地域管辖:一是经过复议并改变原行为的案件;二是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提起诉讼;三是对不动产的诉讼。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3种情况。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移送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二是移送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税收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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