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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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便于原告参加诉讼

在税收等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管理相对人一方始终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行政诉讼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保障管理相对人充分、方便地行使诉权是确立行政诉讼管辖的因素。当然,也要便于被告参加诉讼。

二、便于人民法院办案

既便于人民法院勘验现场、核实证据、查明案情及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三、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拥有一定职权的国家税务机关。在确定管辖时,应尽可能地有助于排除或减轻来自行政机关的干扰,以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有关诉讼管辖的事项复杂、多变,很多情况在立法时难以预料。单有法定管辖,不足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情况。因此,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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