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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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的范围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我们认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2、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

虽然拟定电子商务法时经常提及比较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电子商务法所依据的原则及其条款也应适用于不太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传、传真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最初以标准化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发出数字化信息,后来在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改为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电传形式或计算机打印的传真、复印件形式来传送。一个数据电文可能最初是口头传递的,最后改用传真、复印件,或者最初采用传真、复印件形式,最后变成了电子数据交换电文。

3、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及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法、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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