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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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

1.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

电子商务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进行,涉及电子资金划拨、网络知识产权、网上交易的产品质量等内容,电子商务独特的运作方式向现有的商务规范模式提出了技术、财务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挑战。从总体上说,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相比,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滞后。不仅发展中国家如此,就是发达国家也并未彻底解决。据报道,美国许多州政府都在报怨电子商务使它们损失数十亿美元的税收。从目前中国的立法情况看,国内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很不完善,在目前的技术和管理条件下,对政府而言,网络贸易已经成了税收“漏斗”;对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的权益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由于网上金融的发展尚未完善,网上黑客随时可能出现,网上交易的安全性远远低于有形交易,尤其是个人隐私问题更是无法保障;对生产厂家而言,欺诈可能更是无处不在,信誉无从保证,一系列侵犯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恶性事件不断地给人们敲响警钟。

电子商务是网络技术在商务活动中应用的产物,是一个新事物,由于其与传统交易形式有很大的差异,对社会各个领域都带来很大的冲击,因而涌现出许多问题。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法律必然受到电子商务的巨大冲击。比如网络交易是否还适用传统的税收法律,如不进行实物交易是否要征税,如何征税,是否需要另立新税种;电子合同的书面内容、签字、原件和数据的证据效力等问题是否同于传统的合同;以及网上交易的无形化在信用建立方面提出的电子签名、电子交易认证必须通过立法加以保障。

2.电子商务立法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芷法的目的是消除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消除现有法律上的不适用性,保护合理的商业预期,保障交易安全。例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一章的第三条“目的与结构”中对其立法目的有明确的阐述,其中(b)款规定:本案立法的目的是“促进电子商务,消除因书面和签名要求的小册定所致的电子商务的壁垒,推动实施安全的电子商务所必需的法律基础和商务基础的发展。”

3.电子商务立法还存在着大量问题需要完善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虽然有了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一系列的国际统一规则,但均不构成直接有效的国际法律规范,只是起到参考的作用;且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在许多方面没再做出具体性的规定,有的只提出一个总原则,留待各国的国内法今后解决。与此同时,尽管许多国家都对国内的原有立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仍限于局部性与临时性的对策,专门性与基础性的立法很少。在电子商务实践中,仍多以当事人之间协议的方式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目前远未解决,而这‘解决最终将取决于各国立法的彻底调整以及有关国际统一规则的最终确立。

4.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首先,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发达的工业国家,加上我国现行涉及商务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针对传统的商务活动而建立的,实践中已有很多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其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围绕如何制定规则和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则等原则问题也必然会进行力量和智慧的较量。在国内,电子商务带来的变革也必然会引发各方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为此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协调。

最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特点使得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既要考虑国内的环境,又要与全球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同步,如果中国有关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法规与国际规范有较大差异,就会限制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必须密切关注国际上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活动,积极融入国际规则的制定当中,并结合中国国情不断完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以求谋得未来竞争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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