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构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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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构建的必要性

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诸如雾霾天气、温室效应、水资源危机等都正在或已经给我们生存的空间造成了毁灭性的灾难,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正是如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成为解决环境方面“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其是指社会成员,包括检察机关、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因此,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历史的必然。

第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要求。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五位一体”的概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到了突出地位,从理论和实践的高度对其作出了全面而深刻的阐述,并赋予创造性地回答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为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需求。

第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尽管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但是我国仍有很多地方、企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以浪费资源、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如果这种危害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安全运行和社会长期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迫在眉睫。

第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激发公众参与环保的需要。环境问题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公众参与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领域内的公众参与提供法律与政治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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