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诉讼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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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诉讼的特点

1、涉外经济审判所审理的案件都是带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①主体上的涉外因素表现为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起诉、应诉的案件:

②在客体上的涉外因素,表现为争讼标的在国外;

③内容上的涉外因素.表现为产生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2、在审判程序上的不同。

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对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中作了有别国内案件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在实体法适用上的不同。

国内经济审判,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适用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经济审判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既可能是国内法,也可能是外国法,或者是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4、涉外经济审判,由于带有涉外因素,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往往需要国家间的司法协助才能完成。

如:司法文书送达、境外的调查取证、判决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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