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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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原则上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要求: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二、国家主权原则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2、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

3、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请求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时,我国法院应当全面对其进行审查。

三、司法豁免原则

所谓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除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司法豁免权包括刑事司法豁免权和民事司法豁免权两个方面。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四、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

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根据国家主权的原则,我国只承认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国际条约或者某些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不予适用,应当适用我国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

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某些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时候,应当使用该国际条约中的有关的规定。这是以国内法确认国际条约的效力来解决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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