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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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1、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法》第6条至第1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7条和第20条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原则作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

3、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4、2003年1月1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

5、1983年8月27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但因1995年《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的新颁布而废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7、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8、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9、中国参见的国际公约和与签署的双边、多边条约。目前,中国同波兰、俄罗斯等数十个国家签定了双边司法协定,都涉及到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问题。中国还签署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6月23日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此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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