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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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主要是扣押船舶,简称"扣船"。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再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1952年5月10日在鲁塞尔第9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扣船问题予以规定,之后在1985年5月里斯本会议上通过了《统一扣押海运船舶若干规定的的国际公约修正案》,简称《1985年扣船公约草案》,对1952年公约进行了修改,适应了新的海事请求类型,把申请扣船的海事请求由原来的17项增加到22项。

我国为了及时保护海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参照上述两个公约,于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简称《诉前扣船规定》),为我国海事法院行使海事请求保全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其主要内容是:

1.海事请求的范围

2.扣押船舶的范围

3.扣押船舶的申请与担保

4.扣押船舶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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