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的收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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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的收案范围

为了更好地行使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198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决定》,规定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其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海事执行案件

(四)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五)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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