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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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海商法》第266条有关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作了以下规定:"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海商法》第267条规定,海事诉讼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促裁、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以及申请人申请扣船而中断,但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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