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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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的规定的除外。"这里的"二年"就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在我国,如果《海商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海事诉讼的时效期间应以《民法通则》的二年为准。

2、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这是海事诉讼特殊时效的法律依据。《海商法》第十三章对海事诉讼时效有专门规定,具体内容为:

(1)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时效届满后,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人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的副本之日起计算。

(2)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4)海的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5)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6)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7)共同海损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8)根据海上保险合同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9)舰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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