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优先原则适用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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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优先原则适用的具体要求

(一)应该适用甲法律不应适用乙法律

如果两个以上狭义的法律对同一事项作出不同的规定时,将如何适用呢?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都属于狭义的法律,又都属于行政处罚方面的事项,在实践如何适用呢?根据一般法和特别法的理论,优先适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才适用一般法。所谓一般法是指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对特别的人和事,在特别的地区和期间有效的法律。所以,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特别法。当公安机关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是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时适用行政处罚法。

(二)应该适用上位法不应适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

优先适用上位法,对于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不予适用,是法律优先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如上分析,法律优先原则要求优先适用狭义的法律,或者优先适用上位法律。但是,在实际中,行政机关往往只要有法律依据,不考虑此依据是否与狭义的法律或上位法相抵触,一概予以适用该法律依据,认为是有法可依,于法有据。熟不知这是违法行政的表现,实际上违反了法律优先原则。比如司法局对违纪的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时,有三部法律对相关问题作除了规定:1996年《律师法》和1995年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但是司法局如果依据司法部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该律师作出责令暂执业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对行政处罚只有两种设定权,一是警告,二是罚款.对于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规章无权设定,即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后,由于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可以对律师处以责令暂执业的行政处罚,与狭义的法律相抵触而失去了法律效力。那么如果司法局适用司法部的规章对律师处以责令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司法局违反了法律优先原则,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将被法院撤消其行政行为

(三)应该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应适用了非规范性的文件

法律(狭义)、法规、规章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在法学理论上称为规范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是指没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俗称“红头文件”。是宪法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违法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行政机关往往超越立法权限制定非规范性文件,使非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抵触。但这种违法行为因形式的合法性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老百姓不知情,以为只要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就是合法的。这就需要行政机关主动地、自觉地遵守法律优先原则,在制定非规范性文件是不能超越立法权限,不能行使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享有的权限。

(四)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条款不能作出过宽或过窄的理解或解释

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正确适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否则正确适用法律便无从谈起。正确适用法律条文是法律优先原则的具体运用。在适用法律每个条文时要客观、适度、科学。而不能作出过宽或过窄的理解或解释。比如,福建省渔政部门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对在禁渔期捕鱼的渔民可以处以没收渔具的规定,没收了该渔民的鱼船,该渔民不服告到省法院,省法院对此不能下正确的结论,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解释,渔具不包括鱼船。说明对法律条文理解的重要性。

(五)同级的规章相抵触时的适用问题

同级规章相抵触的情况是法律优先适用的特殊现象,由于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数量较多以及各自的职权范围不同,导致了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相互抵触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遇到此种情况,要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交由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裁决,裁决那一个规章有效。法院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裁决结果,作出判决。通过以上讨论分析,在行政执法或行政诉讼中,法律优先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的主要表现,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要求。同时法律优先原则是法律效力等级的本质体现,也是国家法制统一的根本要求,实施法律优先原则又会有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因此,在行政法领域要认真贯彻这一原则,作到依法行政,早日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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