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的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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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的行政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行政诉讼时效内提起;提起行政诉讼要采用书面方式。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过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对此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交具体房地产管理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及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审理。

在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房地产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以公开审理为原则,经过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四个程序后,可以当庭判决,也可以定期宣判。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2.第二审程序

房地产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经受理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根据全面审查的原则审理房地产行政诉讼上诉案件,其方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开庭审理程序与一审程序相同;而书面审理则是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所提交的上诉状、答辩状、其他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即从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3.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房地产行政诉讼判决和裁定,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由指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再次审理。

4.判决和执行

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房地产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判决,包括:判决维持、撤销、部分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地产管理机关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这些措施包括:从账户内划拨罚款或赔偿金,处以罚款,向上级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或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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