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委托公证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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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委托公证的注意事项

(一)委托期限不应过长

一般情况下,凡是申办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销售委托公证”。“受委托人”都要求委托期限尽量延长.甚至提出“无限期委托”的不合理要求。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委托期限长短.但是对于这类委托.委托期限如果太长,委托人(产权人)的情况如发生变化.比如夫妻离婚、产权人死亡等,产权可能发生转移。

(二)委托之实际不可撤销

对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委托行为又是真实意思表示.办理公证符合办证程序的委托公证。在代理人实施代理活动中,发现委托书有超过委托人权利权限的内容。不应撤销委托公证。可告诉有关人员对超权部分内容按无效委托处理。

(三)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为虽然办理过了委托公证.但是从登记机关看来.产权仍属于原产权人.假如产权人在办理公证并将产权证交给受托人后。自行到房产管理部门挂失补办手续。即可再次拥有产权证,造成产权登记的混乱。也会造成公证书效力的混乱甚至造成错证。另外。假如原产权人有债务涉诉,法院也可对委托房产进行查封。这样给善意取得第三人带来一定风险。

(四)应当尽到告知义务

在当事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公证员未审查出问题时.我们应当将委托的法律后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隐患向当事人告知清楚。并在谈话笔录中载明。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

(五)不得超越管辖

在办理涉外房产委托公证中,要特别注意管辖的问题。如果委托人申办发往域外使用的委托公证书,均应由我国公证机构办理。反之,我国公证机构不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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