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团结权的立法及实践

浏览

我国目前团结权的立法及实践

(一)、关于结社自由

中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结社自由权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社会团体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建立的不违反法律的政党、工会和其他公民的联合组织,这是最基本意义上的结社自由权。另一方面,结社自由权体现在劳动关系中,中国的工会法也规定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者可以自愿参加工会组织,通过工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并且实现自己的合理要求。

(二)、关于集体谈判权

中国在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1996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企业家协会专门发出通知,提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当前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

(三)、关于罢工权

有人认为中国法律禁止罢工,这是不准确的。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罢工权,但是也没有明确禁止罢工,可以说,现行法律对于罢工基本上是采取了一种回避的态度。当然,这种状况已经很不适应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目前在中国劳动法学界已经初步形成共识,即应该在适当时机,通过罢工立法,明确赋予劳动者罢工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