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建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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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建立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小额的民事纠纷呈出不穷,针对这一现象,我国的民事审判将作如何调整,已引起法律工作者的高度重视。民事审判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规定,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而正当的程序又体现在必须贯彻正当和公平原则的同时,也应具有迅速、经济的特点。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审判程序难以满足普通人们的需要,在通往法的正义道路上,很多市民被程序障碍所排斥,当事人往往因为诉讼支付较大的成本来换取应有的正义,对小额纠纷被害者的权利救济就是如此。对被害者实施权利救济最强烈的手段就是诉讼,就我国目前的诉讼程序而言,小额纠纷被害者进行诉讼活动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缺乏现实的操作性,因为存在经济上的不合理性,从而导致小额纠纷被害者放弃自己权利保护的现象越来越多。出于对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重视,以尽可能低的投入获取诉讼利益的最大化,提高诉讼的效益,使小额纠纷的被害者能以与诉求金额相当的费用实现其权利的救济,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将成为必然。

而现代法律制度一方面无论从实体法到程序法、还是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即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有效的配置;另一方面,“有损害,就有救济”。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正是“没有效率的公平就是不公平”,“迟来的正义就是不正义”这一司法理念的体现,也正是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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