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权行使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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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权行使的现状

一是权力过于集中,处理、处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审计监督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的财经法规,审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的没有严格按国家财经法规办事;有的碍于“人情”,对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熟视无睹;有的在处理、处罚过程中,强调单位的实际情况多,维护国家财经法规严肃性的少;重视地方利益的多,兼顾国家利益的少。如在对“小金库”、“乱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处理上,仅仅是作收缴违纪款处理了事,而没有按照规定对私设“小金库”行为和作出“乱收费”的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是经费严重不足,深层次监督不够。

我国审计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审计办案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预算安排,但地方财政困难,审计经费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审计在执行公务中,造成有些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这就难保审计执法的公正性。再者,有的地方政府给审计机关下达违纪款收缴任务,有些基层审计机关为求生存,不得不违心片面地追求违纪款入库,而对被审计单位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则过问较少,不会从制度和机制上对问题产生的原因作进一步的分析,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三是审计监督缺乏再监督。

假如审计监督不公,谁来实施再监督?在审计过程中,查到被审计单位深层次问题,被审计单位肯定会利用一些可能利用的手段来拉拢审计人员,这时,审计人员假如经受不住被审计单位的诱惑而私下“放”了一些问题,这些被“放”的问题由谁来监督?特别是在对基建工程决算审计中,因工程项目是由项目经理部经理承包,完全属个体性质,当审计人员核减工程量时,“包工头”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肯定会采取各种手段要求审计人员“手下留情”,而审计机关作出的决定往往是“终审”,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这样一个问题,当审计人员违反审计职业道德而私下“处理掉”的这些问题由谁来监督?审计质量由谁来把关?因此,加强对审计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遏制执法腐败,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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