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裁决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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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裁决的注意事项

理解合意裁决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不适合作出合意裁决的情形:

A.如果当事人在事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约定不能作出合意裁决,即使后来他们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也无权作出此类裁决;

B.如果和解协议只解决了当事人提交申请事项的部分问题,合意裁决就不适用;

C.仲裁庭已就部分问题作出了决定,当事人又就另一些问题达成和解,在此情形下,不能将该两部分内容合并在同一合意裁决内。

②仲裁庭的审慎注意义务。根据合意裁决的第二项前提适用条件,只有当当事人提出请求且仲裁庭未提出异议时,合意裁决才能作出。仲裁庭在作出合意裁决前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它须对申请进行审查方能作出或不作出裁决。“这种规定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作为一种监督机制确保合意裁决程序不会因当事人通过恶意达成某些和解条款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从而防止滥用。如果仲裁庭怀疑当事人具有这样的企图,它有权拒绝作出合意裁决。”

③可不附具理由。合意裁决实际上仅是如实记录了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并非仲裁庭根据自己的判断形成的意见或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可不附具理由,从而与其他类型的裁决相区别。但在效力上,如前所述,它等同于其他任何根据案情所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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