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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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法理分析

1.公法私人执行的法理基础

要探究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制度,首先产生的疑问便是反垄断法是否可以由私人进行执行。而反垄断法在公私法的划分理论里通常被归人公法范畴,那么我们最先要了解的问题就转化为公法是否可以由私人执行。一般认为,公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其理应交由公力机构执行,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执行的合理合法和有效。“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法律是国家垄断的行为规则,私人不可能在法律执行中发挥主体作用。”诚然,公共力量在公法的实施领域确实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有限的公共资源早已满足不了数量庞大的法律实施之所需,同时法律现代化的要求也不断冲击着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藩篱,使得公法公行私法私行的理论不再被奉为不可变更的圣旨,加之公民参与权观念的扩张,公法交由私人执行的情况终显日益频繁并逐渐变得屡见不鲜。此外,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自诉制度就是私人主体执行公法的一个典型范例。因此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是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的。

2.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理论

对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许多资产阶级国家从其产生时起就严格奉行的一条准则。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权力都容易被滥用”。在西方社会的观念里,权力从一开始就披着丑陋的皮囊,很容易滋生腐败,唯有对其加以制约才能保证其行使的正当。缺少了监督与制约,权力就如同脱缰的野马,纵然可以一时自由驰骋于广漠草原,但终究有跌落罪恶悬崖的危险。同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如果没有受到相应的约束,自然也容易被滥用,而行政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难以有足够的公信力,因而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权力的滥用,于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重任就很大程度地落到了私人主体的肩膀上。

3.权利救济理论

无救济便无权利。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既然法律承担着保护公民权利的重任,那么当公民的权利遭受损害时,法律理所应当为公民的权利提供救济。因此,缺少救济的权利是存有瑕疵的,而消除这种瑕疵最为直接和有效的良方就是赋予公民诉权。即当公民的某项权利遭受损害时,其能够依据法律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以保证自己权利不受侵犯。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不仅仅是一个附属于权利的救济行为,其更是权利本身的组成部分,是权利的完整性所要求的不可或缺的要件。反垄断法的目的之一也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等社会个体的利益,因此当私人主体遭受垄断行为伤害时,理应赋予其依据反垄断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从而有效及时地维护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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