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公益诉讼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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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公益诉讼的优势

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与手段,恰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与传统法律理论和传统诉讼法律体系相比,有着相较于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优势特征:。

首先,公益诉讼的被诉行为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利益,而是侵害了或危及到事关公共利益的市场竞争秩序。当个人的利益受到赤裸裸的直接损害时,他有内在的动因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自觉地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以寻求救济,这一类型的损害通过传统的诉讼手段即可解决。与此不同的是,在反垄断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的原因可能与自身的利益并不具有直接的相关性,其启动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请求法院通过判决以保护因个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在这里,需要我们思考的是囿于传统的诉讼机制对原告资格的限制,该如何处理公益诉讼中原告的适格性问题。在此情形下,起诉资格的实质问题不在于是否涉及到个人利益或权利,而在于申请人是否存在权力的滥用。换句话说,当公益诉讼制度放宽了对原告起诉资格的限制时,越来越多的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会拿起诉讼的武器通过司法的途径来救济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如何防止权利被滥用就成了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

其次,反垄断公益诉讼方式虽然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但它并不需要以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进入司法领域。这种诉讼形式既可在行政诉讼中采用,也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如果被告是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机构,则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提起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如过被诉对象是公司等法人组织,则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

再次,反垄断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典型的诉讼类型主要致力于事后救济,但由于公益诉讼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涉及面广,一旦发生损害损失严重,它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一定要求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只要依据现有情况能够合理推断出存在侵害社会公益的潜在可能性,即可提起诉讼,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反垄断公益诉讼的这种预防作用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k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即将发生的违法行为的侵害,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由于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所以应当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依据以充分发挥反垄断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使公民在发现相关证据意识到侵害将要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能够适用司法手段对其加以制止,从而阻止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令人痛心而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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