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浏览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

1、有申请、答辩、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证人出庭作证、请求鉴定的权利;

5、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对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审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据、证人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不弄虚作假)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