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法律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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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法律关系的特征

(1)典当法律关系具有二重性

典当法律关系是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即它由两种法律关系组成。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之间的质押担保关系;另一方面,它又表现为典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典当法律关系正是这二种关系的统一体。从质押担保关系看,当户与典当行是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关系;从债权债务关系看,当户与典当行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典当法律关系的这种二重性,决定了它不同于一般的质押担保关系和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出质人与债务人合一,即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现象,明显不同于一般质押担保关系中,出质人有可能不是债务人而是第三人的情况。另外,质权人与债权人合一且均以典当行作为必要主体的现象,也明显不同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并不确定的情况。

(2)典当法律关系以质押担保关系的存在为先导

典当法律关系中的质押担保关系具有特殊性,它不像一般质押担保关系那样,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从属性,即质押为主债权而设定,质权从属于债权,随债权的成立、移转和消灭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在借贷活动中,通常是先有借后有质,债权在质权之前存在,质押担保关系晚于债权债务关系。但对于典当法律关系来说,由于典当过程通常是先有当后有借,即典当行必须首先决定是否收取当户交付的担保标的,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向当户发放当金,故典当法律关系的成立以质押担保关系为先导,债权债务关系晚于质押担保关系而出现。这表明,典当行为中的质权并不完全从属于债权,先于主债权而设定,但却随债权的移转和消灭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当户赎当,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质押担保关系便随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3)典当法律关系以典当行的存在为基础

典当双方通过质押借贷行为,形成了法律上的典当关系,即一种特殊的质押担保关系和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说它特殊,至少是指这二种关系都起止生灭于典当行。双方关系的成立在于“当”;双方关系的解除在于“赎”;典当行正是决定这二种特殊关系成立与解除、发生与消灭的场所。例如,某人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方式,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贷,借贷双方不属于典当行为,故不形成典当法律关系;而倘若该人以同样方式向典当行借贷,则借贷双方属于典当行为,故形成典当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典当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典当行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典当行是典当法律关系中性质确定的必要主体,而当户则可以是任何性质不确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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