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疏忽责任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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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疏忽责任的解析

产品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责任为理由寻求法律救济时,应负有举证责任,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

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即证明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由于产品疏忽责任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因此它不要求依据产品疏忽责任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原告与作为被告的产品提供者之间存有合同关系,这给非产品买方的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护的依据。但是,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使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日益复杂,要求受害人对产品提供者的“疏忽”进行举证也是异常困难的,因此美国法规定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可以通过证明产品提供者违反某项关于产品品质、质量、检验、推销等方面的法律或法规来证明其存有疏忽;或者在一些特殊的案例中,美国法院判决依疏忽责任提起的产品责任之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证明自己对某一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否则就承担责任。这样从衡平救济的角度来克服疏忽责任制度本身的缺陷。因此即便是在普遍采用严格责任的今日之美国,以疏忽责任为依据进行产品责任诉讼的案件也并没有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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