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禁令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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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禁令的特征

第一,预防性。与损害赔偿相比,临时禁令具有预防性。损害赔偿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对侵权人进行金钱惩罚的事后惩罚措施;临时禁令则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就对潜在侵权人的行为自由加以限制”的措施。不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临时禁令申请与颁布的前提。临时禁令对当事人的行为自由施以更多的干涉与限制。不论是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亦或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均对临时禁令的颁布规定了较严格的审查标准。只有在法院做出终局判决之前,权利人可能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且损害赔偿即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时,法院为实现公平才有可能颁布具有“对当事人未来行为加以干涉与限制性质”的临时禁令。

第二,临时性。与永久禁令相比,临时禁令具有临时性。永久禁令是法院在审理结束后根据案件实体审理情况,给予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难以弥补损害而采取的责令侵权人不为某种行为的永久性救济方式;而临时禁令则是在诉讼中甚至在诉讼前,即在尚未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防止权利人在终局判决之前遭受不可弥补损害的而给予的临时性救济措施。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临时禁令可能会被撤销也可能转为永久禁令。法院颁布临时禁令,更多的是为维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诉讼开始时的状态,避免因诉讼的进行而使权利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临时禁令只能是一项临时性的而非终局性的救济方式。

第三,强制性。与普通救济方式相比,临时禁令具有更强的强制性。一项救济方式若失去了强制执行力,则判决书只能沦为一纸空文。即便是损害赔偿等普通的救济方式,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若得不到当事人的适当履行,也会有相应的执行制度保障判决内容的实现。任何一种缺乏法律强制性保障的救济方式均不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临时禁令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作出,对潜在侵权行为进行干涉与限制,是一种具有预防性的救济方式,在损害赔偿等事后救济方式无法给予受害人充分救济的场合发挥着重要的效用。因此,临时禁令需要比普通救济方式更强的强制执行力来保证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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