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的证人有何义务和权益?应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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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安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因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因此一切了解情况的人,不分性别、职业、职务、民族、政治状况、财产状况、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都可以作证,而且有义务作证,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并且在诉讼中不能更换,也不能代替。对于作伪证,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民诉法规定了若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等打击报复手段,或者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用证以及指示、贿买、胁迫其作伪证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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