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如何落实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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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里的举证包括必要的证人证言。所谓证有证言是指了解案情并可出庭作证的人向人民法院所做的能够证明案情的陈述,证人证言的一般经人民法院同意由证人到庭口头陈述,也可用书面陈述。向法院提供证据时,要注意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还应注意证人的来源是否合法?证人提供证言的是否受到外界非法影响?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身份等。《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下列两种人不能作证:一是精神病患者有患病期间,无法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者不可当证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期间,如果能够辨别是非能以正常表达的,可以当证人;二是年幼的人,尚无辨别是非能力,一般也不能当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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