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财税[2009]166号文件中优惠的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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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其中的序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第4项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现在对该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是技术服务公司享受该政策还是技术企业本身享受该政策。我个人认为国家出台该优惠政策的本意是鼓励企业投资进行节能改造,而不是鼓励节能减排服务公司,所以该政策应该由项目的投资主体来享受。那么,到底谁才是投资主体?

  根据财税[2009]16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的主体为技术服务公司,不是投资主体。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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