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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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向其它企业收取“品牌使用费”,是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应该缴纳营业税?举例说明:我公司是销售灯具的,我们的商标是“"NVC雷士",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我们公司将我们的这个“NVC雷士"商标授权给别的灯具生产企业使用,也就是这个企业可以将他们生产的灯具以“NVC雷士"的商标出售,然后再分季度根据销售额来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给我公司。关于这个问题,我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国税说缴增值税,地税说缴营业税,我就糊涂了。所以现在就将这个问题提出来,请总局给予答复。谢谢!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转让商标权,即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商标权”照章征收营业税。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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