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资企业,现补缴2011年上半年的营业税,请问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否需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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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补缴2011年上半年的营业税的同时,也应补缴附征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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