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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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期已确...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1)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①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2)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计入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的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应当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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