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公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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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公开的形式

依照法律规定,收购人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目标公司,并予以公告(《证券法》第86条)。由此可见,权益公开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上市收购报告书、通知和公告等。收购人在报送上市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此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证券法》第90条)。可见,在权益公开中,证券监督机构有权在收购人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从而加强了对收购行为的监管。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2)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证券法》第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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