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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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的基本属性

根据以上定义的机构投资者范畴,从本质上说是以获得证券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专业团体机构或企业。概括起来,机构投资者有以下几种基本属性:

(1)集合投资的规模性。机构投资者是通过筹集资金进行金融投资。无论是基金,券商的自营或是委托理财,都发挥着规模经济和分散投资所具有的降低风险的功能。规模经济可以降低投资者的平均成本。同时,机构投资者集中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形成一定规模后还可投资于小投资者不能投资的不易分割的大型资产。

(2)代客理财的中介性。机构投资者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说是一种契约关系,并存在着两级委托关系。第一级关系是基金持有人(最终委托人)将其资金交由机构投资者(中间代理人)进行投资组合;第二级关系是机构投资者(中间委托人)再将基金资产以买入股票或债券的方式将资金委托给上市公司的经理人(最终代理人)进行经营。

(3)投资运作的专业性。随着证券市场投资者专业化分工的演进,人们对机构投资者功能的认识逐渐深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优势日益得到广大有委托投资理财需求的投资者的认可。机构投资者具有专家理财、投资经验丰富、信息资料充分、投资手段先进等特点。机构投资者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相对较强,主要依赖公开信息的研究而不是私人信息。

(4)股权投资的收益性。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代理中介,需要定期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委托人。机构投资者要满足委托人的收益要求以及其它诸如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等要求,使得机构投资者一般不追求股份的投机性、不偏好股权的支配性。机构投资者凭借人才、网络和资金实力的优势,力求通过组合投资和长期投资,在一个长周期中获得稳定均衡的收益。

机构投资者所具备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个人投资者。属性的不同会带来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行为上也会具有较大的差异。如机构投资者在信息解读具有相对优势。机构投资者具有信息解读优势是因为不但其在知识和能力方面具有较高的优势,而且在获耿和利用信息方面也有更多优势:机构投资者的社会经济领域的人脉资源丰富,可能拥有一些不为个人投资者所具备的信息来源渠道;机构投资者可以聘用能够获取特定信息和挖掘有价值信息的专有人才,因而获取有价值信息的能力较强;机构投资者更有财力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设备,乃至直接购买信息资料;机构投资者能够规模利用信息,从而降低单位信息获取成本。

但是,这种信息解读优势也是相对的,它同样也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干扰:

(1)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机构投资者同样要面对因信息披露问题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机构投资者理解信息的理性能力再高,但如果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极为不完善,机构投资者在没有渠道获取更多的有用信息的条件下,同样可能会忽略所能获得信息,根据主观判断进行投机或产生盲目从众行为。

(2)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的认知偏差和行为偏差。在机构投资者的整个投资过程中,信息的解读,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和最后投资决策也都是各种个体来完成的,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等个体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这些个体也不可避免要受到个人的心理、情绪、知识水平和判别能力等多方面的影响。如过渡自信、从众行为、后悔厌恶、损失厌恶和启发式偏差(heuristicbias)等。但也要承认的是,机构投资者中扮演不同角色的各个个体,由于职能分工和专业化(如负责信息研究和咨询的证券分析师),与一般的个人投资者相比,非理性方面的特征通常要显得弱一些。

(3)委托代理问题;以基金为例,由于作为代理人的基金经理和作为委托人的基金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基金经理面临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抉择。若基金经理选择个体理性,在投资决策中,考虑的是个人的效益最大化,会重视自己在社会上的声誉,有时会放弃自己基于信息的理性判断,采取从众行为,也就是说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放弃自己的信息解读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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