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四板的问题

浏览

新四板的问题

作为场外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前身大多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由各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以配合国企改革、服务地方国有产(股)权流转融通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种地方性产权交易中心。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已陆续成立31家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2014年12月初,证监会主席肖钢在“民族地区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座谈会”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由地方政府管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场所,是资本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的新的组织形式和业态,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从运行规范以及交易规则方面,四板市场的发展仍然受到一些限制。国务院38号文对于四板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等做出某些禁止性规定,《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看是证监会对于证券公司参与四板市场业务的规定,但是也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于四板市场的基本运作规范做出规定。由于这两个文件,国家对于四板进行了多方面限制,包括股东人数不能突破200人,四板只能在本区域内发展,不能拆细、连续交易、不能采取做市商制度等。

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国家对四板做这样的规定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是这样的规定是否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四板的发展?四板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交易和融资的不活跃,这些限制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