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银行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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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银行协议的内容

(1)主体条款与鉴于条款,本条款须明确订约的三方当事人和协议订立的宗旨和价实基础,其中主承销人及国际协调人通常要求载明其代表自身和其他承销人签约。

(2)任命收款银行,发行人应于本条款中说明任命特定的银行为收款银行、设立收款账户、委托其从事代理收款工作及资金总额的专项管理等内容。

(3)认股款接收,本条款须由主承销人及国际协调人代表全体承销入承诺将殴款汇总汇入收款银行的最后时间、收款账户、汇款总额和汇款方式。

(4)股款管理,本条款须明确收款银行负责收款和保存股款的时间(即收款期间)、收款银行负责向发行人公司转款的时间(于超额配售选择权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股票发行当事人通知收款银行转款的方法和通知程序、股票发行当事人指令付款的签字样本,收款证明文件出具与验资事项等。

(5)利息条款,本条款须明确收款银行对所收股款应支付的利息率标准(通常依支付前一日所在地的隔夜存款利率)、利息起算日与终结日、利息归属等事项。

(6)通知事项,本条款通常须明确收款银行协议全体当事人的通知送达地址和电传号码等、

(7)时间定义,本条款须对协议中使用的日期、营业日和时间加以定义,依据惯例,收付款日期通常以股票上市地国家的法定日期为准,营业日通常以股票上市地和主要配售地的银行均营业的日期为准。

(8)免责条款,本条款通常由发行人、主承销人及国际协调人确认:收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其履行收款义务而招致的诉讼、处罚和赔偿不承担任何责任,发行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并使收款银行免责。

(9)不可抗力,本条款通常对协议期内的不可抗力加以定义,并通常对不可抗力发生时收款银行因之而不能履约的行为加以免责,通常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难、政治动乱、相关国家发生战争或军事事件、相关国家处于敌对状况、法律变动和禁令、劳工纠纷、电脑或电力系统中断、收款银行不能预见也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情况。

(10)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收款银行协议通常选择股票上市地的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争议解决通常选择准据法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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