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转持豁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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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豁免的情形

(一)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创投机构”)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具体而言,创投机构及其投资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创投机构的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

展改革委等1O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创投管理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

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创投管理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创投管理办法》规定。

2、创投机构完成备案及年检:遵照《创投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通过备案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除外),投资运作符合《创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3、被投资企业的规模: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职工人数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均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为准。被投资企业规模按照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的相关指标进行认定。该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同一创投机构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多轮投资的,第一次投资为初始投资,其后续投资均按初始投资的时点进行确认。

(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符合条件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具体而言,引导基金及其投资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引导基金规范设立并运作: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规范设立并运作,并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审定其资质。

2、被投资企业的规模:参见上述“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相应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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